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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传木与冯克锦、肖云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木,冯克锦,肖云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60号原告:张传木。被告:冯克锦。被告:肖云将。原告张传木为与被告冯克锦、肖云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陈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昌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