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罪犯王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82号罪犯王凯,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4个。本院审理期间,王凯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有期徒刑予以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2日止),罚金9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