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杜云姣、杜荣验等与黄玉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云姣,杜荣验,辛帅艳,黄玉霞,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云姣,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荣验,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辛帅艳,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国,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玉霞,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港机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坤金,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海滨、梅聪颖,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云姣、杜荣验、辛帅艳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2)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云姣、杜荣验、辛帅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云姣、杜荣验、辛帅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粤海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