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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杜修良申请执行白福臣、李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修良,白福臣,李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杜修良,男。被执行人白福臣,男。被执行人李树海,男。本院在执行杜修良申请执行白福臣、李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执行款,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李秀彬审判员  张立军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