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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开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文武与江苏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宝林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武,江苏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宝林,包建刚,朱沛元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崔文武。委托代理人戴家正,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翠军。被告高宝林。委托代理人闫怀国、范素珍,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建刚。委托代理人姜明月,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沛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武与被告江苏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宝林、包建刚、朱沛元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文武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毕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