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沈毅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毅,张卫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三初字第29号申请人:沈毅,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卫东,男,汉族。申请人沈毅以被申请人张卫东借其180000元逾期未还,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卫东所有的位于宜阳县腾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商业用房50.8平方米。案外人马飞飞自愿用其所有的豫Cxxx**号丰田牌(锐志)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沈毅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卫东所有的位于宜阳县腾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拆迁安置商业用房50.8平方米。马飞飞提供的豫Cxxx**号担保车辆,在担保期间禁止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