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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被告姚乃三、段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姚乃三,段树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文龙。被告姚乃三。被告段树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与被告姚乃三、段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龙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乃三、段树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龙撤回对被告姚乃三、段树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