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被告姚乃三、段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姚乃三,段树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李文龙。被告姚乃三。被告段树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龙与被告姚乃三、段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龙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乃三、段树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龙撤回对被告姚乃三、段树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