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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志新与祝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新,祝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004号原告:罗志新,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祝飞跃,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韩村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祝飞跃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民代理审判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