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罗志新与祝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新,祝飞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004号原告:罗志新,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祝飞跃,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韩村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祝飞跃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民代理审判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