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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被告张桂雪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桂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