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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真执行��裁定书(9)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真,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玉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刘某甲系被执行人杨玉真之夫,此笔欠款是在被执行人杨玉真与刘某甲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玉真及其夫刘印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