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阮群与方飞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群,方飞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阮群,个体经营户。被告方飞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群诉被告方飞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群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对纠纷协商处妥,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群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屠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