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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阮群与方飞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群,方飞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阮群,个体经营户。被告方飞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群诉被告方飞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群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对纠纷协商处妥,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阮群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屠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