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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黄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麦某某,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雯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结婚,于2006年生育儿子黄某宇,被告七年来一直飘忽不定,无固定职业,甚至有一段时间不知所踪,现在广东番禺,既无关心过原告父母的生活情况,也没有教育孩子一些应有的知识,这几年原告父母身体状况不太理想,原告也不想再让被告刺激父母,原告父母只要求被告教导好孩子、照顾好家庭。原告2008年到惠州工作至今,2009年儿子由原告母亲带到惠州就读幼儿园,直到今年完成小学一年级,期间一直由原告母亲携带,并寄宿在原告妹妹单位宿舍。儿子今年9月转回广东郁南就读小学,现由岳父、岳母携带。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黄某宇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据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据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麦某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9月15日,原、被告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29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黄某宇。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以被告不照顾家庭、儿子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引起纠纷。根据本案的事实,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多些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麦某某离婚。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魏浦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