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丙贵与邵习珠吴丙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丙贵,邵习珠,吴丙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立终���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丙贵,男,汉族,年龄不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习珠,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吴丙红,男,汉族,年龄不祥。上诉人吴丙贵与被上诉人邵习珠,原审被告吴丙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1967-1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提供、开具的居委会证明可以确认,上诉人连续多年生活、居住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本案应由上诉人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2013)米东民一初字第1967-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案是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东戈壁煤矿场地带院落,属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辖区内。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吴丙贵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新 芳审判员 艾尼瓦尔·吐尔逊审判员 肖 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益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