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东礼与安阳富杰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礼,安阳富杰安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王东礼,男。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富杰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州路中段路西相州小区B区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郭飞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和世成,男,该单位职工。原告王东礼与被告安阳富杰安防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礼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礼的自愿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礼撤回对被告安阳富杰安防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为128元,由原告王东礼负担。审 判 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