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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行非审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襄州区国土局与张湾镇西湾社区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七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非审初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七组。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七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3)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丽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卓洪涛、人民陪审员陈洪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襄区土罚字(2013)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七组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455996元。并于2013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其送达了催告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十日内自动履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西湾社区七组在催告限���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四至边界,且没有写明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用地费用具体数额及违法所得具体数额,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丽燕审 判 员  卓洪涛人民陪审员  陈洪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