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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巨野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鄄城县恒兴纺织厂、程玉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鄄城县恒兴纺织厂,程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556-2号案外人崔占景,男,汉族,住鄄城县什集镇。案外人侯培勇,男,汉族,住鄄城县鄄城镇。案外人张洪涛,男,汉族,住鄄城县董口镇。申请执行人巨野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鄄城县恒兴纺织厂。法定代表人程修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玉增,男,汉族,小学文化,职工,住鄄城县古泉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鄄城县恒兴纺织厂、程玉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占景、侯培勇、张洪涛对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执字第556-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崔占景、侯培勇、张洪涛称,鄄城县什集镇山水佳苑小区建设起初有程玉增、张洪海、王景龙合伙投资,后三人解散合伙。张洪海负责该小区沿街门市和北楼的建设投资及收益。程玉增负责建设自南向北两栋住宅楼。由于投资数额大,程玉增无力继续建设。2012年6月4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程玉增、菏泽程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被执行人程玉增将两栋住宅楼收尾工程,转让给案外人继续建设,案外人并支付前期工程款,共投入360万。该两栋住宅楼的实际投资人是案外人,与程玉增无关。案外人对两栋住宅楼享有完全的所有权、销售权,请求依法撤销查封。本院查明,2010年12月1日,菏泽程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鄄城县什集镇政府签订新农村建设用地协议书,程玉增、张洪海、王景龙在该协议书分别签字。在开发该宗土地期间,2012年6月4日,在张洪海、王景龙、程玉增三人未散伙的的情况下,程玉增私自代表菏泽程达建筑有限公司将两栋住宅楼的收尾工程,转让给代法山、武景社、张洪涛继续建设。后代法山、武景社又将该工程转让给案外人侯培勇、崔占景建设。该工程转让后,三案外人对两栋住宅楼进行了投资和建设,并对楼房进行了销售。由于被执行人程玉增下落不明,对于被执行人程玉增在两栋住宅楼所占有的资产份额,目前无法查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玉增目前下落不明,执行部门无法确认其合伙期间的投资及所占有的资产份额,且案外人在鄄城县什集镇山水佳苑小区本案所查封的两栋住宅楼进行了实际投入建设和销售。执行程序也无法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程玉增之间转让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侯培勇、崔占景、张洪涛的异议理由成立。解除对鄄城县什集镇山水佳苑小区自南向北第一、二栋住宅楼的查封,中止对两栋住宅楼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李长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元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