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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行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敬坤、谭立国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敬坤,檀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行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址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利英,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敬坤,女,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执行人檀立国,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本院在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隆计征决字第010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隆计征决字第010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率。审判长  孙双喜审判员  李平华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