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蒋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蒋明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李庆华,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李庆华的弟弟),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特别授权。被告蒋明川,男,居民。原告李庆华诉被告蒋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庆华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