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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诉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陆信明和徐月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信明,徐月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诉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陆信明。被申请人徐月月。申请人陆信明与被申请人徐月月在2014年1月8日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车辆即将放行,如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为保证将来裁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月月驾驶的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月月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