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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权威诉被告毛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权威,毛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付权威,男性,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村民。委托代理人杨玉清,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XX,男性,汉族,40岁,住河南省鹿邑县任集乡,村民。原告付权威诉被告毛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权威的委托代理人杨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权威诉称,2012年1月8日,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挖塘,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被告写有欠条,经催要未还。要求追回欠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毛XX未答辩。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毛XX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将该欠条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毛XX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8日,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挖塘,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被告写有欠条,经催要未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追回欠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付权威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