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新红资(厦门)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0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37842.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恒路工贸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