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浦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茸。2010年5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5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同年5月27日予以释放,其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3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胡爽。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茸及辩护人胡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18时2分许,被告人陈茸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从中余村驶往浦江县城方向,途径侯蒲线15KM+00M齐陈村路段自东向西行驶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陈茸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浦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茸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陈茸拨打“110”投案。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陈茸家属与被害人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齐某家属对陈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林某、王某乙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车辆保险材料,尸体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浦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金华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监控录像,前科材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茸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茸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茸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茸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茸家属与被害人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齐某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茸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