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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统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经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统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统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世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笑蕾,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传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统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以庭前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统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石永林审判员  张亚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