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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9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279319552。法定代表人陆嘉琦。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西路44区富源商贸大厦1栋B座804(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92266064。法定代表人黄茂辉。上述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08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道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