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保字第3号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益棠。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