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宋德伟与周江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伟,周江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35号原告:宋德伟。被告:周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伟与被告周江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德伟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