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刑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等人盗窃一案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李某,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4)涟刑决字第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绰号“小六’),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7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7月28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6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2月31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卢某某(绰号“四哥”),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收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刑诉(2013)60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肖某、李某、李某某、卢某某等四人犯盗窃罪,因被告人肖某、李某、李某某、卢某某不能传唤到庭,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刑诉(2013)607号起诉书的案件予以退回。审判员 梁英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