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兵与李今哲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李今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新华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今哲,男,1943年9月3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凉水镇庆荣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申请执行李今哲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兵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今哲银行存款3705.58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退还被执行人1000.00元,余款支付申请人李兵,申请执行人李兵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的(2009)图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德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