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小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继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继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678号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姣。委托代理人:彭爽。被告:庞继有。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继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