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29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永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泰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7823.75元,其中案款224554.75元,案件执行费3269元。本院已将上述案款224554.7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深圳洪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