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美红、吴卉与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美红,吴卉,杨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孙美红,住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申请执行人吴卉,住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被执行人杨忠华,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孙美红、吴卉与被执行人杨忠华[(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1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