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傅玉民诉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陶志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玉民,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陶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傅玉民(曾用名傅玉明)。委托代理人傅峥嵘,系傅玉民儿子。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紫龙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奇山,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陶志强。原告傅玉民诉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陶志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玉民已与被告宁乡县灰汤镇人民政府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玉民负担。审 判 长 周清香审 判 员 袁绍清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