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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志新与季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新,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诉保字第0007号申请人杨志新。被申请人季群。申请人杨志新与被申请人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志新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季群在大丰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的工资收入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季群在大丰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的工资收入人民币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远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