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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硚口区长丰乡建荣村新墩一村特1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吉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