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继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水,李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水。被执行人:李志喜。申请执行人张继水与被执行人李志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家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