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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厚启与武汉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启,武汉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刘厚启,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厚启与被告武汉天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启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厚启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