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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侯立红与刘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立红,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侯立红(又名侯江涛),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佳,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立红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佳给付人民币5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佳已交纳案件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故(2013)临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内容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