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63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仲裁委(2013)长仲调字第527号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分公司的存款、收入88220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