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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宝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