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宝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