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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6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