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16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