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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水资源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强,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行审字第69号行政裁定书及宛水限缴字(2013)第08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于2013年12��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水资源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称:被申请执行人位于桃园路(牛奶厂)家属院96户居民属于职工集资建房,卧龙区财政局于1994年底,该局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将该家属院及房屋产权和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维修权等已交给院内住户,卧龙区财政局已不再参与管理和维护,现有96户住户才是水资源费征收的对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错误。经审查,被执行人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错误,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水利局宛水限缴字(2013)第08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审判员 徐 启 明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