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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监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熊前焜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前焜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监刑执字第196号罪犯熊前焜,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前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宜中监刑执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2013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前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经查,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熊前焜的表现与事实相符。本院认为,罪犯熊前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前焜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清波审 判 员 涂青达代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可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