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8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成年,汉族。李某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银行存款账户:0000005775520192xxxx。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