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邱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穆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穆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穆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