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穆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穆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穆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