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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毅与朱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张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委托代理人:于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上诉人朱文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5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文于2014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朱文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代理审判员  阁成宝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