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韩民初字第0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宋成军与殷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军,殷地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韩民初字第0773号原告宋成军,居民。被告殷地广,农民。原告宋成军诉被告殷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地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成军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殷地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被告殷地广向原告宋成军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宋成军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殷地广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地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宋成军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殷地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