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1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0)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秀鹏,姜群,于学浩,宋文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159-5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宋秀鹏。被执行人:姜群。被执行人:于学浩。被执行人:宋文岐。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莱阳执字第315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文岐的存款。现因办案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文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