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9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炎陵县人。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其它从业人员,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