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建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304号罪犯陈建军,现在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南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3月15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74号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以罪犯陈建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刑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军在2013年11月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任务好,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