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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天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光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天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光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涿州天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云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光立,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天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光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